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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1日

山難救援機制及能力不完備 監察院糾正消防署

山難救援機制及能力不完備 監察院糾正消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對山難救援工作整合能力不足,救援能力及工具也不足,難以快速救援,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128日通過監委黃煌雄提案,糾正內政部消防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消防署對山難救援工作橫向及縱向整合能力不足,未積極協調指揮統籌,顯有疏失。
二、消防署為政府山難救援機制的實際主政單位,長期忽略山難救援的特殊性,本身山難救援能力也有不足。
三、消防署山難救援工具不足,難以有效達到山難快速救援的目標,確有不當。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貳、案   由:內政部消防署為政府山難救援機制之實際主政單位,多年來該署對於山難救援工作橫向及縱向之整合能力不足;加上山難救援之特殊性,該署本身之救援能力亦不足;而支援該署山難救援之工具也不足,以致難以有效做好山難快速救援之目標,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本案經向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調閱相關卷證及約詢該署署長暨其所屬單位主管人員,並諮詢專家學者意見。茲就本案調查發現之違失臚列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實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之主政單位。
按「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定、修正事項。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二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至三款、第十三款、第二至二十一款定有明文。據上,內政部消防署實為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之主政單位。
二、消防署對山難救援工作橫向及縱向之整合能力不足,未能積極協調指揮統籌,顯有疏失。
查有關山難救援,消防署雖訂有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惟核該要點以地方消防局為救援主導機關,無法有效發揮並整合地方消防及民間救助團體既有資源及功能;且該署對於山難救援有關警政署、營建署各國家公園及農委會林務局暨其各該所屬山地義警、山青及巡山員等橫向及中央與地方消防機關山難救援縱向整合方面能力不足,缺乏統一協調指揮機制;針對各單位運用「山青-山地青年」議題,警政署表示,目前各轄有山地之警察局於90年民防法公布實施後,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將山地青年服務隊改編為山地義勇警察中隊,運用協助治安工作,目前全國山地義警共有1,744人;而民間搜救團體既有山難救災熱誠,更有山難救災能力,卻由於橫向整合不足,常有使不上力的感嘆;另山難事故救援工作,自9111日起由內政部消防署主政,如何運用原住民青年,係屬該署職權範圍。綜整上述,多年來消防署對山難救援工作橫向及縱向之整合能力不足,未能積極指揮監督統籌,核與首揭法定權責未合,顯有疏失。
三、消防署為政府山難救援機制之實際主政單位,卻長期忽略山難救援之特殊性,而本身山難救援能力,亦有不足。
消防署吳俊瑩組長在本院約詢時坦稱:「我作為消防署災害搶救組組長,在辦公室打領帶,也沒有實際到現場爬過山,在山難救災確有需精進的地方。」且據本院諮詢時參與者表示:「近期所發生受困南湖大山的宏達電工程師康吉成失足墜谷搜救案例,特種搜救隊6人出去救援,4人高山症住院,依此而論,以其個人30多年爬山經驗,認為消防署沒有人有能力救援,因需至少要5年經驗,才可以救援」;而在博崴山難案例中,消防單位曾動員多人,費了50天以上,竟找不到博崴本人,而僅用了1.5天就找到博崴大體的山難救援專家黃國書表示,山難救援有其特殊性,必須累積經驗,熟悉地形,而且要坦誠面對,才有可能快速救援;另針對警察大學消防警官養成基礎教育,有關山難消防搜救課程亦有不足,實際救援經驗更加缺乏。綜上,消防署為政府山難救援機制之實際主政單位,卻長期忽略山難救援之特殊性,而其本身山難救援能力,亦有不足。
四、消防署山難救援工具不足,難以有效達到山難快速救援之目標,洵有未當。
消防署所屬特種搜救隊,下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分隊及花蓮駐地,主要任務係接受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及署本部命令,採24小時待命機制,搭配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執行國內重大災害支援搶救。惟有關特種搜救隊各分隊駐地有效救災人力顯示,目前第一線現有人力66人,其分布情形,北部分隊14人、中部分隊19人、南部分隊16人、東部分隊9人,且花蓮駐地現有人數僅8人及有效救災人力3.28偏低,遠低於其他4個單位,而東部分隊現有人力,亦僅比花蓮駐地多出1人,顯見該署救援工具不足,難以勝任山難救援任務;該署所擬「特種搜救隊五年中程計畫」(草案),計畫以五年為期,分年晉用至261人力;分區(北、中、南、東)建置特種搜救中隊,以填補人力及工具之不足,允宜儘速核定,分期實施,以有效達到山難快速救援之目標。
綜上,內政部消防署為政府山難救援機制之實際主政單位,多年來該署對於山難救援工作橫向及縱向之整合能力不足;加上山難救援之特殊性,該署本身之救援能力亦不足;而支援該署山難救援之工具也不足,以致難以有效做好山難快速救援之目標,均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黃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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